C114訊 10月11日消息(顏翊)昨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發布《關于組織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11月10日。
該《通知》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安全健康發展,推動衛星物聯網業務規范有序發展。
衛星物聯網業務是指通過衛星通信技術連接各類物聯網設備,為數據采集終端、穿戴設備、手持終端等各類終端,以及汽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提供廣域物聯網連接的一種低速數據業務。
根據文件內容,我國將組織開展為期兩年的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構建衛星物聯網星座,開展低速廣域物聯網連接服務,覆蓋數據終端、穿戴設備、交通工具等多種應用場景。
《通知》明確了企業申請商用試驗的條件、審批程序、業務經營要求及退出機制,并強調要加強網絡安全、實名制管理、無線電頻率保護和電信反詐等工作。試驗期間,企業需定期報送運行情況,工信部將組織評估并總結可復制推廣的經驗模式。
工信部還表示,將根據商用試驗開展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研究衛星物聯網業務的正式施行事宜。
《通知》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組織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各相關企業:
發展衛星物聯網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商業航天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打造新質生產力具有重要意義。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優化業務準入促進衛星通信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為支持衛星物聯網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現組織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商用試驗目標
衛星物聯網業務是指通過衛星通信技術連接各類物聯網設備,為數據采集終端、穿戴設備、手持終端等各類終端,以及汽車、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提供廣域物聯網連接的一種低速數據業務。
通過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豐富衛星通信市場供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建立安全監管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和模式,支撐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安全健康發展,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
二、試驗申請審批
(一)申請條件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對象為符合條件的企業,企業通過構建衛星物聯網星座,建立客服系統,以及計費、營賬等業務支撐系統,提供衛星物聯網服務。
申請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應具備下列條件:
1. 企業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 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 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其衛星物聯網星座應符合《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4.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5. 有科學完善的商用試驗方案,可滿足網絡運行安全保障、服務質量、碼號資源管理、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實名制管理、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無線電安全管理等要求,以及其他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審批程序
申請開展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企業,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初審后,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進行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專家評估論證,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作出同意開展商用試驗的批復。
三、業務經營要求
企業應履行主體責任,落實以下要求,依法依規開展商用試驗,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提供衛星物聯網服務。
1. 做好衛星物聯網業務的系統構建及業務開通工作,遵守網絡運行安全、服務質量、碼號資源管理等要求,保障網絡的通信暢通;
2.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預留衛星通信資源,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3. 充分保障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與用戶簽訂合同后提供衛星物聯網服務;
4. 遵守終端設備直連衛星服務管理規定,依法依規接入和使用獲得進網許可的電信設備;
5. 采用嵌入式用戶識別卡(eSIM)方式物聯網卡的,需組織專題評審,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 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報送相關業務數據,接入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支持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支撐衛星物聯網全生命周期管理;
7. 結合衛星物聯網業務特征,落實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實名制管理、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要求,加強業務和安全管理;
8. 遵守無線電安全管理要求,規范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避免對依法使用的其他無線4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
9. 全面梳理衛星物聯網業務應用場景,分類細化具體管理措施,及時、完整、準確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業務應用場景、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
四、試驗退出機制
獲得商用試驗批復的企業,如無法按時提供服務,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等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規撤銷商用試驗批復和資格。退出商用試驗的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妥善處理存量用戶遷轉、退網等善后工作。
五、組織管理保障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電信主管部門,負責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組織實施和總結評估。地方通信管理局作為本地區電信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保障機制,做好屬地企業衛星物聯網業務商用試驗的申請推薦、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在申請推薦及“雙隨機一公開”檢查中,對其業務情況、財務情況、場地設施、人員情況等進行實地檢查,及時報送相關情況和問題。
六、商用試驗總結
商用試驗期為兩年。獲得商用試驗批復的企業每年定期梳理匯總商用試驗情況及問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商用試驗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商用試驗的先進經驗、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傳推廣。
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啟動商用試驗工作。根據商用試驗開展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適時完善相關政策,研究衛星物聯網業務的正式施行事宜。 








































